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乙○○間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債權共新台幣30,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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