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9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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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7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96號抗告人即原告 楊麗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等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0079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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