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047號上訴人 邱顯明 被上訴人 呂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4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就財產權之訴訟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8月8日所為104年度重上字第1047號判決,於106年9月4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見本院卷㈣第179頁),惟未依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萬4,951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06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㈣第185頁)。惟上訴人逾期迄均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按(見本院卷㈣第190、191頁)。依上開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林翠華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映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