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6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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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68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國順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9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國順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綠色紅米智慧型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未扣案之綠色紅米智慧型手機1支依法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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