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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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91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瀅壬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嘉惠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高雄簡易庭民國103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9,5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