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506號
原   告  王大榮
訴訟代理人  洪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朝凱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4,000元(
聲明第一項264,000元,併計聲明第二項360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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