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506號
原 告 王大榮
訴訟代理人 洪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朝凱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4,000元(
聲明第一項264,000元,併計聲明第二項360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