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485號
原   告  李炳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仕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既係損害賠償義務人,在對造尚未檢具證據資料起
  訴請求損害賠償以前,原告有無起訴之必要?請斟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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