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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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158號聲請人丁○○
丙○○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被繼承人乙○○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本件拋棄繼承係為未成年人利益之相關資料(即被繼承人遺留債務大於遺產之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