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惠慈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緝字第119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審易字第3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孫惠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被害人提供被告之履歷表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又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22日至同年0月00日間,接續侵占業務
上所持有現金之行為,均係利用同一職務上機會,於密接延續之期間實施,犯罪手法相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物,竟利用擔
任會計人員之機會,將業務上負責保管之金錢占為己有,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前於109年間因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非端、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職學歷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暨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全部損失,告訴人亦表示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查被告所侵占之金額為新臺幣1萬6,200元,固屬其本案犯罪所得,本院自應就該犯罪所得宣告沒收,然被告已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如數歸還上開侵占金額,倘再予以宣告沒收、追徵,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宋有容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院偵緝字第119號被告孫惠慈女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市○○區○○路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惠慈於民國111年8月9日至同年9月底間,任職於 徐培馨 所經營之全興煤氣行之會計人員,負責記帳及開單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擅自侵占附表所示由送貨員向客戶所收取之押金共8筆,總計新臺幣(下同)1萬6,200元。嗣經徐培馨查詢客戶押金資料,查悉上情。
二、案經徐培馨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於 孫慧慈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侵占附表所示款項之事實。2告訴人徐培馨於警詢中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3告訴人與被告之簡訊內容截圖及被告與送貨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至被告犯罪所得1萬6,200元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檢察官宋有容附表編號侵占時間送貨地點侵占金額(新臺幣【下同】)1111年08月22日新北市○○區○○街○段000巷00號1,200元2111年09月03日新北市○○區○○街○段000巷00號3,600元3111年09月04日新北市○○區○○街○段000號3,600元4111年09月08日新北市○○區○○街○段00號(柑園煤氣行店內自取)1,200元5111年09月12日新北市○○區○○街0號3樓1,800元6111年09月12日新北市○○區○○街○段00號(柑園煤氣行店內自取)1,200元7111年09月17日新北市○○區○○街○段000巷00號4樓1,800元8111年09月24日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0號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