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 劉夢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劉佳菱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劉佳菱(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中縣○○鄉○○村○○鄰○○路○○巷○號)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劉佳菱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佳菱(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
臺中縣○○鄉○○村○○鄰○○路○○巷○○號)為聲請人同父異母之妹,於89年10月13日與生母 沈玉花 外出後,遭洪水沖走,嗣雖尋獲沈玉花之遺體,惟始終未有劉佳菱之下落,迄今生死不明已逾8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6年度家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經查:失蹤人劉佳菱於89年10月13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經本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據聲請人及證人即聲請人之姑姑 劉美鳳 於本院98年1月19日行言詞辯論時陳述甚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衡之上情,足認劉佳菱自89年10月13日失蹤至今已逾8年之事實,堪信為真正。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得於陳報生死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宣告死亡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625條準用同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劉佳菱於89年10月13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8年,有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劉佳菱既於89年10月13日失蹤,自是日起計算至96年10月13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死亡宣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625條準用同法第55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對之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童洪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