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昭儀
被   告 捷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8年6月間受被告委託,承攬運
送貨物1筆,總計運費為新台幣(下同)21萬9237元,原告
已依約完成本件運送,被告雖曾簽發支票用以支付運費,但
因支票上未完成簽章致遭拒付,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
爰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運費,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提單、支票
暨其退票理由單、電子郵件通知、存證信函、未收帳款明細
表(均影本)各1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運
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運費及法定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丙、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劉長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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