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216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