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216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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