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壢小字第1252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薛福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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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金│利息│違約金│
│號│(新臺幣)│││
├─┼─────┼────────┼──────────┤
│││自民國89年7月1日│自民國94年1年2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1│7,679元│週年利率百分之8.│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計算之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89年7月1日│自民國94年7年2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2│12,070元│週年利率百分之8.│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計算之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合│19,749元│
│計││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