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0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培綸 即 羅建楠 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謝伊婕附表:
一、聲請人目前任職工作為何?薪資領取方式?併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有公司印信者),如以現金領取,亦請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及薪資證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民國109年5月迄今是否有每月支出租屋費用?金額如干?並請提出所租房屋之完整租賃契約書。
三、請提出自109年5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四、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六、依聲請人目前年齡為53歲,尚屬中年,應有工作能力,何以未能獲取具有勞工每月最低基本工資新台幣2萬5,250元之工作?是否有因身體、疾病或其他因素(請提出具體影響勞動能力之證據),或者個人主觀選擇工作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