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金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含袋毛重零點 伍柒伍肆 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金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5號簽結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驗前含袋毛重0.5754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毛重0.55公克應予更正),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莊金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02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緩起訴期間自109年8月19日起至111年2月18日止,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因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情形,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字第29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本案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上開案件所查扣疑似毒品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鑑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前含袋毛重
0.5754公克),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109-LL118)、職務報告、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毒品檢體送驗紀錄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