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常永鐘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常永鐘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雖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予他人使用,恐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戶,藉此躲避警方追查,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性質,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10月4日前之某不詳時日,在不詳地點,將另案被告 王年錦 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年錦,下稱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2849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100號提起公訴)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綽號「林仔」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作為收取、提領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帳戶。嗣該不詳之人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以附表「詐騙手法」欄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 楊元泰 、被害人 蔡佳峻 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入附表「匯入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款項至上開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致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常永鐘於111年6月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40號卷第63頁)。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高上茹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詐騙手法被害人匯款方式匯款時間匯入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楊元泰(是)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10月4日晚間7時51分許,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owo_wangwang」、「 王珮珮 」之身分,接觸楊元泰,透過聊天取得楊元泰信任後,向楊元泰佯稱:投資博弈網站「HuoLi資金分配集團」可賺錢云云,致楊元泰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現金臨櫃無摺匯款108年10月5日晚間8時52分許1萬5,000元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年錦2蔡佳峻(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8日下午5時40分前之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接觸蔡佳峻,透過聊天取得蔡佳峻信任後,向蔡佳峻佯稱:投資可賺錢云云,致蔡佳峻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網路轉帳(帳號:0000000000000000)108年10月5日晚間7時25分許5萬元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年錦108年10月5日晚間7時26分許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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