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38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押租金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3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其提出之書狀載為「再聲明異議狀」,依法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然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提出之再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 李念慈 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季芬
法官王雅苑法官顏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盧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