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2月9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92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經查:(一)聲請人於108年12月13日提出之再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 李念慈 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委任狀及上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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