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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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49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04年5月22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4號確定裁定及111年10月21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而再審聲請人已於111年11月1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1頁)。
惟再審聲請人迄今仍未依限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頁),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顏淑惠
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郭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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