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取具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查:被告前開應予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然被告如能取具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擔保其後續審判之進行,是本院認被告無再為執行羈押之必要,爰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及被告除本案外,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四一○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七五○號審理中等情,裁定准予取具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後,予以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蔡建興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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