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凃建仁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凃建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凃建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竊盜│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共3罪│├────────┼───────────┼───────────┼───────────┤│犯罪日期│108年6月3日│108年5月28日│①108年2月23日│││││②108年4月24日│││││③108年5月2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8年度速偵字第2934號│108年度偵字第22142號│108年度偵字第13087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565│108年度中簡字第2165號│108年度簡字第1314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6日│108年10月7日│108年11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565│108年度中簡字第2165號│108年度簡字第1314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26日│108年11月11日│109年1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4434號│108年度執字第16610號│109年度執字第2273號│││109年度執緝字第77號│108年度執緝字第78號│(編號3定應執行有期徒│││109年度執更字第699號│109年度執更字第699號│刑7月)│││(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徒刑5月)││└────────┴───────────┴───────────┴───────────┘┌────────┬───────────┬───────────┬───────────┐│編號│4│(空白)│(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10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2290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2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2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26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3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