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益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益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益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
三、查,受刑人詹益華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附表:受刑人詹益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9日2│108年2月8日23│107年11月16日1│││時55分許│時│時54分許│├───────┼────────┼────────┼────────┤│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16848號│14204號│5371號、860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最後├────┼────────┼────────┼────────┤│事實│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08年度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審││428號│790號│897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3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08年度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428號│790號│897號││├────┼────────┼────────┼────────┤││確定日期│108年7月10日│108年8月7日│108年9月9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8年│臺中地檢署108年│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1986號│度執字第11727號│度執字第13241號││├────────┴────────┴────────┤││編號1至4,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22日23│108年3月18日2││││時許│時46分許││├───────┼────────┼────────┼────────┤│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5371號、8609號│1217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審││897號│1169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31日│108年9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897號│1169號│││├────┼────────┼────────┼────────┤││確定日期│108年9月9日│108年11月25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署108│臺中地檢署108年││││年度執字第132│度執字第17624號││││41號│││││2.編號1至4,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