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小字第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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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七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卅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捌佰陸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參加原告之互助會,積欠原告自中華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起至
八十九年七月止,共計八個月之互助會款,計新臺幣四萬八千元,迄未返還,爰依法
請求。
三、理由要領
被告積欠該會款未返還之事實,業經原告當庭陳證無訛,並有互助會簿及計算書等影
本在卷可稽,可見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自應准許其請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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