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經緩起訴處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緩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保管字號:105年度保管字第1727號、1728號)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秀霞因犯刑法第268條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5年度偵字第86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如附表所示物品,宣告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秀霞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之賭博罪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而犯同條例第22條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5年度偵字第86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亦經被告於偵查中供陳明確,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保管字號│├──┼────────────┼───┼──────────┤│1│新臺幣1000元紙鈔│3張│105年度保管字第1727│││││號│├──┼────────────┼───┤││2│新臺幣100元紙鈔│6張│││││││├──┼────────────┼───┤││3│新臺幣10元硬幣│4個││├──┼────────────┼───┼──────────┤│4│IC板(天降、金牌虎霸王│2片│105年度保管字第1728│││各1片)││號│├──┼────────────┼───┤││5│電子遊戲機(天將、金牌虎│2台││││霸王各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