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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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1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監護宣告事件,相對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1年9月22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佳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