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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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0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曾靖雯 律師
蕭立俊 律師 江信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