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40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交簡字第40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慶彬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4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慶彬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8行所載「在新北市三重區仁華街某卡拉OK店飲酒後,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應予補充為「在新北市三重區仁華街某卡拉OK店飲酒後,未經充分休息,猶於同日10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邱慶彬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又被告前於民國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98年5月1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9年12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甫於104年間,即因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1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則其復為本案犯行,顯見其並未認清酒後騎車之危險性,自制力亦顯有不佳,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始可達其效;復審酌被告坦承本案犯行,態度尚可,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速偵字第4442號卷第4頁、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暨本次犯罪未生交通事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4442號被告邱慶彬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號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慶彬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5月1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9年12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1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詎猶不知悔改,明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前,不得服用酒類,竟於104年8月26日3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仁華街某卡拉OK店飲酒後,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迨於同日11時30分許,行經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2段32巷2弄口,經警攔檢,對其施以酒精濃度呼氣測試,測得呼氣後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0.2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邱慶彬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其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檢察官劉文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