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3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勝文選任辯護人蕭仁杰律師被告林鄉言
林怡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八中被告楊勝文應賠償與匯款之對象- 吳佳澤 的帳戶,應更正為「台北富邦銀行士東分行(銀行代碼
012)、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吳佳澤之帳戶」;古 李桂 梅的帳戶,應更正為「中壢東興郵局(銀行代碼70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古 李桂梅 之帳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八中被告楊勝文應賠償與匯款之對象-吳佳澤的帳戶,誤寫為「台北富邦銀行士東分行(銀行代碼012)、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吳佳澤之帳戶」,應更正為「台北富邦銀行士東分行(銀行代碼012)、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吳佳澤之帳戶」;另外,古李桂梅的帳戶,誤寫為「上海商銀延平分行(銀行代碼011)、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古李桂梅之帳戶」,顯係「「中壢東興郵局(銀行代碼70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古李桂梅之帳戶」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易言之,被告楊勝文應依本裁定更正後之附表八的內容履行緩刑期間應賠償及匯款予告訴人之條件,末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更正後之附表八:被告楊勝文應賠償部分(按月付款,每月一期,共三十六期)┌───┬───────┬──────────────────────┐│告訴人│給付之總額│給付之方式│││(新臺幣)│(新臺幣)│├───┼───────┼──────────────────────┤│ 傅弼豊 │肆拾肆萬肆仟壹│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起,於每月十五日(│││佰元│如遇例假日則遞延之,下同)按月給付傅弼豊壹萬││││貳仟叁佰叁拾陸元,均以匯款之方式匯到土城貨饒││││郵局(銀行代碼70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傅弼豊之帳戶;以上分期付款,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吳佳澤│肆萬玖仟壹佰伍│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起,於每月十五日按│││拾元│月給付吳佳澤壹仟叁佰陸拾伍元,均以匯款之方式││││匯到台北富邦銀行士東分行(銀行代碼012)、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吳佳澤之帳戶;以上分期付││││款,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古李桂│叁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起,於每月十五日按││梅││月給付古李桂梅玖佰柒拾貳元,均以匯款之方式匯││││到中壢東興郵局(銀行代碼700)、帳號00000000││││222637、戶名古李桂梅之帳戶;以上分期付款,││││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楊柯芝 │肆拾肆萬陸仟貳│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起,於每月十五日按││瑛│佰伍拾元│月給付 楊柯芝瑛 壹萬貳仟叁佰玖拾陸元,均以匯款││││之方式匯到台北吳興郵局(銀行代碼70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楊柯芝瑛之帳戶;以上分期││││付款,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詹正維 │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起,於每月十五日按││││月給付詹正維陸仟玖佰肆拾肆元,均以匯款之方式││││匯到台北富邦銀行(銀行代碼012)、帳號676221││││622034、戶名詹正維之帳戶;以上分期付款,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江支謙 │肆拾壹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起,於每月十五日按││││月給付江支謙壹萬壹仟叁佰捌拾玖元,均以匯款之││││方式匯到北投奇岩郵局(銀行代碼70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江支謙之帳戶;以上分期付││││款,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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