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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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72號
原告 陳金晚
陳進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林易玫 律師 蘇辰雨 律師被告 廖陳桂英
王陳好黃 陳鳳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重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公同共有326/10000」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326/1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張茹棻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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