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39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九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嘉監義裁字第裁76-L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凌晨零時五十分許,在嘉義市○○路○○號前,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及不按遵行方向行駛」之違規,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保安隊員警掣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嘉監義裁字第裁76-L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六萬九百元整,吊銷駕駛執照及三年內禁考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上揭時、地,在自家鄰居門口前停放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於車上駕駛座抽煙,後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保安隊警員四人前來盤問,並要求實施酒測,然異議人並未開車而向員警表示拒絕酒測,員警卻開立拒絕酒測之舉發通知單,為此具狀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核其立法理由,在規範駕駛人若有違反酒精濃度標準之情形時,可即時予以制止,進而達成阻絕危險駕駛、維護道路安全之目的,且觀之同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之處罰規定,可知拒絕酒精濃度測試者,較測試後超過規定標準之處罰,更為嚴厲,其目的無非在於不使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駕駛人反而獲得寬典,否則無異鼓勵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是以汽車駕駛人遇有員警依據合法程序要求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甚明。
四、經查:
(一)異議人於於九十九年六月十日凌晨零時五十分許,在嘉義市○○路○○號前,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及不按遵行方向行駛」之違規,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保安隊員警掣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情,有嘉義市警察局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乙紙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二)異議人固辯稱:伊雖有喝酒,但並未開車,故拒絕酒測云云。經本院勘驗警方於舉發當時之蒐證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影片時間15:08)員警:現在時間六月十號四十分第一次問你要不要酒測?(影片時間15:55)異議人: 阿丟嘟 將車開回來,嘟好逆向開回來(台語)(手持行動電話通話中)(影片時間16:26)員警:第二次問你要不要接受酒測?(影片時間19:11)員警:
甲○○先生現在時間六月十號零時四十五分我第三次問你要不要酒測?(影片時間37:31)員警:林先生我請教你要不要簽名?(員警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片時間38:07員警:林先生我請教你紅單要不要收?(員警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情,此觀卷附本院勘驗筆錄即明。由上開員警舉發過程以觀,異議人於影片時間15:55時其手持行動電話與他人通話時業已向該通話對象自承有逆向行車返家之情形,復具狀自承舉發當晚確有飲酒情形,且員警於上開時間內三度要求異議人配合酒測,但異議人均未配合,是異議人上開辯詞顯與客觀事實相違,並不足採。
從而,異議人確有上開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及不按遵行方向行駛之行為,至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確有上揭違規事實,至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依上揭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六萬九百元,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禁考之處分,核無違法。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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