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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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О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一二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一三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另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二四四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田富蓉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