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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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八十九年執聲己字第一二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二七二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五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即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至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另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