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峻字第一二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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