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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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六九三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九十三年八月五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60─GC0000000、GC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二時五十六分許,查獲受處分人乙○○於台中市○○路與五權西路口處,駕駛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因「二車以上危險駕駛(集體闖紅燈)競速」違規,受處分人未於指定應到案日期前到案繳納罰鍰,本所遂於九十三年八月五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GC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乙○○罰鍰新台幣九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禁考;另以GC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甲○○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則以:警方對於本人之所犯之訴,當天剛好是本人軍警之輪休日,那晚與同學相約開車到逢甲夜市逛街,宵夜之後又開車上中彰快速道路,很巧碰到一群完全不認識的車隊,我本人一時的好奇就跟隨其中,才給警方錄影告之,法官大人我人是好奇與無心之過,完完全全沒有飆車的意思,請法官大人高抬貴手從輕發落感激不盡,本人現今軍旅還一年左右,如這案件定案確定後,本人願接受處罰,但本人及家庭經濟因素恐無法一次交清,願能以分期繳款付之。
三、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則以:吾兒一時的開快車(不是飆車),在五月初接到警察局到案通知書,五月中我本人帶我兒子乙○○到案說明。當警員與我兒子做完筆錄後,員警回頭告訴說我兒子配合度不佳、態度不好。當時我也很想不透我兒子作筆錄時態度良好,配合度非常佳,為何員警有如此之說,原就希望我兒跟飆車是同夥與認識,但我兒確實跟飆車族不認識,更不是在飆車,完全沒有犯意,真很冤枉。警員就說配合度不佳。本人是一介草民,善良的百姓,收入有限,我兒子為了逞一時之快,就受到九萬元的罰款,對本人及家庭造成無比的壓力與沉重的負擔,在此懇請法官大人高抬貴手從輕發落。
四、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三年內禁考;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三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復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規定,本件駕駛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且逾期者,應處罰鍰新台幣九萬元整,並吊銷駕照,三年內禁考,汽車所有人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
五、經查:本件受處分人乙○○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二時五十六分許,在環中路、五權西路處,為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舉發「二車以上危險駕駛(集體闖紅燈)競駛」違規,並掣開中市警交字第GC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舉發等情,有前揭舉發通知單、裁決書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各一紙在卷可稽。雖異議人辯稱:當晚開上中彰快速道路,很巧碰到一群完全不認識的車隊,基於一時的好奇就跟隨其中云云,惟異議人車輛行經環中路與五權西路口處與其他車輛集體違規闖紅燈之情屬實,此異議人亦不否認,顯見異議人駕駛汽車於交岔路口處未依規定停等紅燈,更以有其他大量車輛集體闖紅燈為由參與之,壯大集體危險駕駛車隊之數量,縱異議人所辯:伊與其他危險駕駛人皆不認識或未先有犯意聯絡等語屬實,異議人基於一時好奇而參與車隊並集體闖紅燈之行為,客觀上已可以認定為危險駕駛。從而,受處分人乙○○既有前揭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在受處分人逾期到案情況下,裁處受處分人乙○○加重罰鍰新台幣九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另以中監違字第裁60GC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吊扣受處分人甲○○所有之2V─8571號自小客車車輛牌照三個月,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