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家財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0號原告 喬雅玲 (CaraLinBridgman)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劉俞佑 律師被告 林艾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條、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927,992.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及就兩造共有花蓮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花蓮縣壽豐鄉四區2之18號建物,被告無權處分所受領買賣原告應有部分之價金利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0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屬家事事件法第
3條第3項之丙類家事訴訟事件,於家事事件法並未就其管轄另有規定,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即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南市○區○○路○○○號13樓之5」,有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被告亦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揆諸前揭法條,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绣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