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煙毒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理由
一、查被告乙○○前因施用毒品,經甲○裁定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嗣因其戒治滿三月後,成效經評定合格,無繼續戒治必要,復經甲○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並宣付保護管束,惟受處分人竟於保護管束期間經採尿檢驗結果,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行為,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濫用藥物陽性檢體檢驗報告各二紙附卷足憑,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
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