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六О號
原告丙○○○斐利斯通電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宇任 國際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永和市○○路○○○號十樓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0九號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柒拾萬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多次侵犯原告自行創設之商標、廣告圖案、編輯文字,刊登於報紙媒體,以銷售與原告類似之行動電池商品,經我方多次以存證信函告知後,仍不予理會,嚴重侵犯本人權益,為此請求損害賠償云云。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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