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奇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貳肆叁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277號、第7549號被告陳奇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毛重0.4530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毛重0.4530公克,淨重0.2430公克,因鑑驗使用0.0014公克,驗餘淨重0.2416公克),有該中心民國96年8月29日航藥鑑字第0961302號毒品鑑定書1件在卷可參,應屬違禁品甚明;又被告陳奇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0月8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6277號、第75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