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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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志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零點玖柒公克,空包裝重零點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715號被告陳志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一包(淨重
0.97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有明文;又大麻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大麻一包,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0.97公克,空包裝重0.78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6月20日調科壹字第020008090號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憑,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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