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冠德工程行即 鄭見福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前聲請先行調解,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7,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