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52號聲請人即被告配偶 柯明秀 被告 黃天然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 律師
林彥谷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天然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市○○里○○路○○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天然現在已經籌到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交保,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8年5月8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全案犯罪情節及考量現有卷證資料,認以具保、限制住居之方式,對被告即有相當程度之約束力,應足以擔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提出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被告住居於彰化縣○○市○○里○○路○○號之住所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鶴齡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楊筱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