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19號聲請人 林根 在上列聲請人林根在因與相對人 徐聖凱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根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依票款關係請求給付借款金額之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皆未載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張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各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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