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9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異動索引(資料均無遮掩)。
二、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洪**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一式三份。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