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救字第10號聲請人 陳怡伶 代理人 翁瑋 律師相對人河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桂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茲因聲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扶助律師協助,爰依法律扶助法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竹勞簡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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