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為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
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
由,載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備繕本1份。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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