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0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25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淑婷
被   告  蔡長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
卷可證,以及系爭車禍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五股區,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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