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272號
原 告 創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夙菁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代理人 林靜歆 律師
周明添 律師
被 告 阿丹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俊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承攬貨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8月29日上午11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
備書狀載明100年9月2日之該件運送之運費金額(並自行以繕本或
影本副知被告),及提出歷次書狀之電子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