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272號
原   告 創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夙菁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代理人   林靜歆 律師
       周明添 律師
被   告 阿丹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俊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承攬貨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8月29日上午11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
備書狀載明100年9月2日之該件運送之運費金額(並自行以繕本或
影本副知被告),及提出歷次書狀之電子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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