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64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林宥宏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方
訴訟代理人 林俊德
被 告 簡素珍
訴訟代理人 蘇麗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15日上午9時4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 李重生 之核卡紀
錄(含核卡之有效期限及換卡紀錄)。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