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02號
原 告 詹文安
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北市私立喬治高
級工商職業學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 陸佰 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
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陸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
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