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丙○○
甲○○乙○○右當事人與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佰捌拾貳萬零伍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柒仟參佰零玖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貳萬玖仟零捌拾伍元外,其餘伍萬捌仟貳百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書記官邵淑津

更多裁判書